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海关依法处理。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市、区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