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处理。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