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资金支持。

市、区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全过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控,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