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