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未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