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假冒专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专利领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