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