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和员工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合同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