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

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