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在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六)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