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二节 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第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于七日内审查立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