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政务服务流程优化、监管执法模式创新、共享协作效率提高。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