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