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以及周边其他城市的协同联动,共同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