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辖区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