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引导其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对市场主体行为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