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案例展示、指导建议等多种方式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完善、更新并公布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事项。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