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二)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行登记与水电气讯的联动过户,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
(三)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便利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上线下自助查询服务。
(五)依法探索试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