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主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优化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服务机制。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