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开办流程。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等开办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一表提交、一网通办、一次办结。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