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推行市场主体注销制度改革,在注销营业执照时,同步注销其他相关许可(备案)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