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规划实施、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气象、林业、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