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