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一)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产业扶持政策;(二)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四)表扬、奖励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五)引导非常规水资源的科学利用;(六)其他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