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及目标、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措施及投资估算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