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