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防止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提高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