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防止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提高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