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和有关资料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