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再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