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