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