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连同分组审议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后,应当按照与上位法不抵触、与同位法相协调、在执行时可操作等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进行研究,为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