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并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