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审议/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广泛关注、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对法规案进行隔次审议,也可以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法规废止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减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也可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