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广泛关注、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对法规案进行隔次审议,也可以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法规废止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减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也可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