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审议/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主席团提出研究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