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向主席团提出研究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