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审议/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再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