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