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规划第十二条有效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