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森林公园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