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二)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电子资料;(三)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