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四百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有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