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三清山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饶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一)批准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三)未设置或者未及时修复被损坏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