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上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批准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未按照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三)擅自修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