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