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景区内已有的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景观的设施,三清山管委会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