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三清山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拍摄电影电视;(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