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三清山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拍摄电影电视;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