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助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