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享受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城镇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帮助解决。
前款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较重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